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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考试财经法规考点:主要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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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增值税第2页:营业税第3页:消费税
第4页:企业所得税第5页:个人所得税

  (三)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的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在生产销售环节征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提示】所谓“直接出售”是指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消费税。

  (4)批发、零售应税消费品

  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提示】批发销售卷烟是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5%的从价税。

  3.消费税的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4.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共l4个。即烟、酒与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

  (2)消费税的税率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另外,应征消费税的白酒和卷烟实行的是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提示】纳税人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题l6-多选题】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中,实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的有( )。

  A.烟丝

  B.卷烟

  C.白酒

  D.小汽车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税率。目前只有卷烟、白酒实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

  5.消费税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计征,其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X比例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提示】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从量定额计征,其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

  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

  应纳税额一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根据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若是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5)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①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b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6)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①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题17·单选题】某汽车轮胎厂下设一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该厂将一批汽车轮胎移交门市部,计价60万元。门市部零售取得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77.22万元(汽车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该企业应纳消费税为( )万元。

  A.1.8

  B.2.32

  C.1.98

  D.7.72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应税消费品应按门市部零售价计征消费税,该企业应纳消费税=77.22÷(1+17%)×3%=1.98(万元)。  

  6.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例题18·计算题】A汽车制造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小汽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2011年8月,A公司发生以下经济业务事项:

  (1)8月19日,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向H汽车公司销售小汽车一批,已收到全部价款(含增值税)760.5万元,给购车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当日将提车单交给购车方自行提货。8月31日购车方尚未将该批车提走。

  (2)8月23日,采取托收承付方式向M汽车公司销售小汽车一批,价款(不含增值税)为300万元。A公司已将该批汽车发出并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8月31日A公司尚未收到该批车款。

  计算A公司8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

  【答案】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的"-3天。A公司收到车价款(含增值税)760.5万元,并把提车单交给购车方时,即实现销售,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另外,采取托收承付方式销售的小汽车,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已发出小汽车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尽管A公司在8月底尚未收到车款,但已实现了销售,应按车价款300万元计算缴纳消费税。

  A公司8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760.5÷(1+17%)+300]×5%=47.5(万元).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①固定业户

  销售及自产自用——机构所在地

  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机构所在地

  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别申报(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

  ②委托加工

  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在受托方机构所在地申报

  受托方为个人(个体经营者)——委托方收回后自行缴纳——在委托方机构所在地申报

  ③进口——报关地海关

  【提示】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

  【例题19·单选题】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消费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其申报纳税的期限为自期满之日起( )日内。

  A.10

  B.5

  C.15

  D.30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消费税的纳税期限。消费税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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