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降低企业 增值税税负的路径选择
营改增后,可以通过简并和降低增值税税率、推进制造企业增值税留抵制度改革和提高企业增值税进项实际抵扣率三种路径降低增值税税负
在国际贸易竞争加剧和国内劳动力成本过快上涨的背景下,如何减轻企业负担,尤其是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激发微观市场活力是当前社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问题,也是当前经济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
我国企业缴纳的税收中增值税所占比重一直较高。全面推行营改增改革后,这一比例更高,成为企业缴纳税款最多的税种。
从税制原理上看,增值税是间接税,可以转嫁到下一流转环节,其实际负担人是最终消费者,增值税税负高低对企业并无影响,但理论上的税负传导模式在现实情况下并不能完全实现。一般来看,衡量企业增值税税负的指标有名义税负和实际税负。名义税负反映的是增值税纳税人在本环节缴纳税款所形成的税收负担,实际税负反映的是增值税纳税人考虑税负转嫁因素后形成的实际税收负担。由于各行业和企业的税负转嫁影响因素较为复杂且不易量化,实践中多以名义税负反映企业税收负担。
有研究表明,全面营改增后由于可抵扣的范围扩大,绝大部分企业税负降低了,同时对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的税制优化目标实现起到促进作用。那么营改增后,要继续降低增值税税负,有哪些路径呢?
简并和降低增值税税率。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除零税率外有四档。通过简并税率档次不但可以优化税率结构,还可以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效果。对于增值税四档减为三档,普遍观点包括两种方案:一是把17%的税率去掉,保留13%,11%和6%三个等级;二是把13%去掉,变成17%,11%和6%。因制造业等实体产业普遍税率为17%,若是第二种简并方案,对于降低这些产业的税负并没有太大影响,而采用第一种方案较适应我国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的经济调整目标。有研究测算表明,如果企业间的增值税率不存在17%和13%的差异,制造业的GDP和TFP历年平均可以提高0.68%。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我国增值税税率水平比国际上大多数国家低。2014年,经合组织34个成员国除美国没有开征增值税外,21个成员国的增值税标准税率设置在20%以上,而且多为实施欧洲传统型增值税制度的国家。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增值税标准税率显得略低。因此,从国际比较来看,通过调整增值税税率来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空间似乎并不太大。
推进制造企业增值税留抵制度改革。目前,我国行业间增值税税负的变动是企业普遍关心的问题,但类似问题在同样实行增值税的发达国家较少出现。因为这些国家对企业在增值税进项大于销项的情况下采用退税处理,并可以通过电子申报及时实现。这样在及时彻底的增值税退税制度下,增值税中间环节税负可以完全转嫁。在我国实施增值税留抵制度,使得企业增值税不能完全转嫁下一个环节。如果将我国留抵制度逐步改革为退税制度,能大大减轻存在留底企业的税负,而且能够贯通增值税税负转嫁链条。尤其在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也是一种很有针对性的“去库存”的助力政策,能够达到精准减税的目的。
提高企业增值税进项实际抵扣率。增值税税负的下降可以通过提高企业增值税进项实际抵扣率的办法。增值税进项税额理论抵扣率高、实际抵扣率低是理论测算与实际运行情况产生差异的重要原因。实际抵扣率低于理论抵扣率会形成企业税收负担,进而偏离政策改革目标,也是现在行业和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针对这一问题,可以通过优化税收征管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来逐步缓解。税务机关首先可以加大政策解读力度,帮助和引导企业吃透、摸准、用好增值税抵扣政策;其次可以深入调查研究,高度关注并帮助企业解决进项发票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再次优化代开发票业务、简化代开发票程序,确保增值税发票链条畅通;最后指导企业完善相关的财务制度,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意识,规范财务管理,促使企业进项税应抵尽抵,最大限度地提高抵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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